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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会议纪要

  四、关于二审庭审程序问题。考虑二审庭审与一审庭审不同,应有所区别和侧重点,为了充分发挥二审庭审功能,提高诉讼效率,会议决定,二审庭审在参照一审庭审有关程序,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应突出重点。对于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二审不再一一详细举证、质证、认证,只作必要的说明即可。法庭调查的重点应当针对上诉或抗诉理由,尤其是有异议的重要事实和证据,确保查清事实。会议还认为,各职能部门应当就二审庭审程序问题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二审庭审程序问题以及相关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二审庭审工作,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质量。
  五、关于检举揭发等有关事实、证据的查证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提出检举揭发、身份年龄、立功自首等事实和证据问题,而这些事实和证据问题的查证工作不但直接影响到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关系到死刑案件的质量。会议决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案件二审期间提出的检举揭发、身份年龄以及新的事实证据等问题,检察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应当在开庭前进行查证,以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在庭审期间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问题,需要补侦补查的,法院应当休庭并决定延期审理,待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查证后,再另行确定开庭时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要对查证期间作出相应的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上有适当回应。
  六、关于指定辩护问题。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必须依法予以保障。尤其是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审案件,法院必须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会议决定,对于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后三日内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判决书副本送交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指定辩护通知后三日内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函告法院。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指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指定辩护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法院在宣告判决后,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
  七、关于证人、鉴定人以及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证人、鉴定人以及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会议初步确定了“谁取证,谁落实”的原则。控辩双方对于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有关证人、鉴定人的身份、住址、通讯处等情况提供给法院,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有关证人、鉴定人,并告知控辩双方,原则上由控辩双方分别落实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事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直接通知出庭,必要时可请控辩双方或证人、鉴定人所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落实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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