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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会议纪要


  2005年12月22日,由省法院提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广东省法官学院召开了配合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省法院陈华杰副院长主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委政法委、省人大也应邀派员出席了会议。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就今年上半年做好我省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2006年上半年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根据最高法院通知的要求,并考虑到我省当前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受各方面条件制约,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过程。会议讨论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审正在办理的被告人被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具有如下情况的,应开庭审理:一是被告人上诉否认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作无罪辩护的;二是被告人上诉提出新的检举揭发或者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查证认定的;三是被告人上诉证明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四是被告人上诉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五是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
  二、关于公诉人、辩护人阅卷问题。根据刑诉法以及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检察院以及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考虑初始阶段开庭量大,受人力不足等诸多因素制约,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变通执行。
  三、关于开庭时间确定问题。会议认为,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院自接到阅卷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阅卷完毕可以开庭审理的,法院按照正常程序确定开庭时间,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检察院在七天内尚未阅卷完毕而申请延长阅卷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有关羁押部门,并说明原因。检察院阅卷完毕后,法院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对阅卷期间作出必要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上作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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