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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日

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除、建设,市政设施、公路建设,城市道路、公路清扫保洁,物料运输,粉性物料堆放,矿山开采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城市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
  市交通、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道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
  园林、市政部门负责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工作的管理。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是防治扬尘污染的主要责任单位。
  第五条 房屋拆除、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和防尘网,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配备洒水设备,由专人负责洒水降尘和清扫。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已完工的部分由建设单位确保道路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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