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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2007]17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案件,如适用了2005年度统计数据的,二审和再审不作调整。

广东省高人民法院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表:
  广东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项 目

 

标 准(元/年)

 

说 明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 划 单 列 市

 

深 圳

 

32009

 



 

 

经 济 特 区

 

珠 海

 

19339

 

 

汕 头

 

11964

 

 

一 般 地 区

 

1601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5079.78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 划 单 列 市

 

深 圳

 

23986

 



 

 

经 济 特 区

 

珠 海

 

16237

 

 

汕 头

 

9749

 

 

一 般 地 区

 

1243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3885.97

 



 

 



 

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 划 单 列 市

 

深圳

 

49013

 



 

 

经 济 特 区

 

珠海

 

42187

 

 

汕头

 

19979

 

 

一 般 地 区

 

2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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