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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我市各地、各单位、全体市民和社会各界迅速反应,充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纷纷慷慨解囊,捐款捐物,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据统计,截止2008年6月17日,我市共接收善款15913.59万元(不包含特殊党费、特殊团费和工会会员捐款)和一批物资。为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提高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透明度,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是接收公益捐款的合法单位,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开展抗震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抗震救灾捐款捐物。
  二、要充分体现捐赠者的意愿。开展抗震救灾募捐活动要坚持捐者自愿的原则,禁止硬性摊派,层层加码,互相攀比,不得强行劝捐,许诺劝捐。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倡导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并以良好的服务和信誉激发捐赠者的捐赠热情。
  三、迅速上缴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通知要求,已接收抗震救灾捐款捐物的单位或组织,应及时足额将所接收的款物送交当地慈善总会或红十字会,不得截留。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除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再向社会公开募捐。如受委托代收捐赠款物,须及时送交当地慈善总会或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要适时把接收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四、坚决执行有关抗震救灾款物监管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及时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民政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监督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按照正规渠道,向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单位捐款捐物。审计部门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项的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对滞拨滞留、贪污私分、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诈骗募捐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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