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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各省辖市质量检测监督站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地方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及“黑名单”档案的登记管理,及时将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过程中对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及“黑名单”档案的记录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质监站。
  第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与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挂钩。招标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阶段在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信誉材料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同时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档案作为核实依据,做到奖优罚劣。
  第六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实行“表先”制度。省厅发布的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登记信息中,两次以上被确定为表现优秀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阶段可在“履约信誉”的评审中加分,加分的方式和权重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从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记入黑名单,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记入“黑名单”直至清除河南公路建设市场。
  (一)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在建设活动中有严重行贿受贿行为和用非法手段承揽工程的;
  (三)超越资质等级、借用他人资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业务的,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及业务的;
  (四)将承揽的工程或者业务转包、转让或者严重违法分包的;
  (五)在招投标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
  (六)施工中严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严重拖延合同工期,施工管理混乱的;
  (八)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人员、设备不到位整改不力的;
  (九)不接受或者阻碍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勘察单位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的;
  (十一)设计单位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违反规定在设计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情节严重的;
  (十二)在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十三)监理单位人员无序流动,或者不能进行独立试验检测,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或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严重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降低的;
  (十四)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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