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实施抢险工程时,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紧密协作,积极处置,保障高速公路尽快恢复通行。
  第五十四条 抢修工程完工后10日内,各管理单位应将抢修处治方案和费用报省厅高管局备案。

第八章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五十五条 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在省厅高管局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科学制定养护施工方案,加强养护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保障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十六条 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施工技术、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养护工程施工的全方位、全过程控制。
  养护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专项(中修)、大修工程质量应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要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方针履行监理职责,对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监理,保证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十八条 管理单位、检评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养护资料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检测评定、路况巡查、工程管理资料的记录、整理、上报和归档。
  第五十九条 养护施工服从于安全保通。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对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合理安排作业区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道路畅通和人员安全。
  第六十条 管理单位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养护、路政、监控、征收等部门以及与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养护施工现场安全和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第九章 检查、监督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 省厅高管局应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和指导,通过组织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等,对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养护资金投入进行监督和考核,不断提高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