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大修工程的招投标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要求执行。招投标相关报告报省厅批复或核备,同时抄报省厅高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管理单位为大修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单位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大修工程,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 管理单位要严格质量管理,加强对大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管理单位要严格控制大修工程资金的使用,专款专用。同时应严格控制大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严禁随意扩大大修工程的规模,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程序管理
,工程决算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以内。
第四十五条 大修工程缺陷责任期按《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时间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大修工程应引入政府监督机制。按交通部《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大修工程的验收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质量目标: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85%以上。
第七章 抢修工程
第四十九条 抢修工程是对由于水毁、地震、恶劣气候、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紧急情况造成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重大损坏及时进行修复,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作业。和对非正常质量状况下的路况指标突发性下降,如夏季高温引起的突发性严重车辙等的抢修处理作业。
第五十条 管理单位应及时掌握所辖路段的路况和养护施工信息,对紧急突发事件实行信息逐级报送制度。
第五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应急保障能力,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分别制订处置应急预案,安排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和材料,组织抢险队伍和设备。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障突发情况下抢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十二条 抢修工程由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省厅高管局牵头,地方政府协助抢险,做到组织有力、防范及时、措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