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专项(中修)工程
第三十条 专项(中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的作业,和按照公路维护的新理念为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和提高服务水平进行的预防性养护。
第三十一条 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
1、 立项条件
当路面车辙大于1.5cm时,应立项进行车辙处理专项工程;
当局部路段路面破损率较大,出现坑槽、龟裂、唧泥等严重病害时,应立项进行路面专项养护工程。
当平整度标准差大于1.2mm(以3公里为单位)时,应立项进行路面平整度恢复专项工程。
当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时,应立项进行相应桥梁专项(中修)工程。
2、 各管理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立项报告应包括专项(中修)工程项目建议书、专项(中修)工程技术方案以及近两年路况检评结果。
3、 收费还贷路段专项(中修)工程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 5月31日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厅审批,6月15日前厅完成批复。
4、 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5月31日前完成批复,并报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专项(中修)工程的设计
1、 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批准后,管理单位组织进行详细的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2、 专项工程应按照采用相同的材料和相同的结构形式的原则进行设计。
3、 收费还贷路段专项(中修)工程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8月31日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9月30日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厅审批, 10月31日前厅完成批复。
4、 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8月31日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9月30日前完成批复,并报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专项(中修)工程的招投标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要求执行。相关资料报厅核备同时报省厅高管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专项(中修)工程的合同管理
1、 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施工前的质量指标和施工后应达到的质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