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按照“费用包干、年度检评、目标管理”的模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维修、保养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招标文件中应附有路况检评报告作为参考资料,并对养护合同期内每年和养护期满后应达到的路况指标做出明确规定,作为考核养护质量的指标(特别是路面平整度指标);招标文件还要明确对达不到年度考核指标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报价实行按公路公里/年报价,在招标合同期内分年度报价,所有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养护工作,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公里/年)支付。合同期内(公里/年)报价可以逐年递增,未进行大修、专项(中修)工程时不得逐年递减。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效率和质量,本着“发现、处置、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快速处置。
第二十四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检评咨询单位工程师每日巡查,发现病害和保养不及时情况,当天做好记录,拟定处理方案,及时通知养护承包人实施,实施过程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质量,监理工程师每月向养护管理单位汇总上报维修保养(小修)工程信息及台帐。
第二十五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按《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的规定进行季度、半年、年度的检评,若年度检评不达标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驱逐出场。
第二十六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具备三类甲级养护资质。
第二十七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监理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二十八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合同期满,应按照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检评指标由管理单位组织验收,若达不到要求,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若满足要求,则以此次检评结果为基准进行下次招标。
第二十九条 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在省厅高管局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科学制定养护施工方案,加强养护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保障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