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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8、 负责组织养护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防治准备工作及组织实施抢险、抢修、修复工作。
  9、 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10、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高现代化养护管理水平。

第三章 养护质量检评和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 养护质量检评和信息系统建设是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养护质量检评是编制养护计划,制订养护方案和进行养护工程设计的依据。
  各管理单位必须立足科技兴路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平台,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依据部颁《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进行路况检测,搜集路况信息,根据路况检评结果,制定养护方案。
  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三级平台的模式建立覆盖全省的养护管理信息系统。省厅高管局为一级平台,负责维护和更新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信息;各管理单位为二级平台,负责维护、更新和上报管养路段的养护信息;检评咨询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为三级平台,负责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采集、维护和上报养护质量检评的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平台的作用
  1、 省厅高管局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的要求及时指导、督促、协调各管理单位的养护质量检评工作;根据养护质量状况信息和养护技术标准对各管理单位提出养护要求。
  2、 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辖路段的养护质量检评工作,根据养护质量状况,按照养护技术标准编制养护计划和方案。
  3、 各检评咨询单位负责养护数据的采集、处理、评价并提出养护对策。
  第十四条 检评咨询单位的选择
  1、 为了保证检评方法的一致性和检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由省厅高管局负责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检评咨询单位。
  2、 自通车之日起,各检评咨询单位按照检测频率对全省的高速公路进行检测。在缺陷责任期内,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缺陷责任期满,由管理单位支付。
  3、 建设单位负责将工程交工验收时对项目进行的检评数据转送管理单位,并录入养护管理系统。
  4、 为了保持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检评咨询单位合同服务周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数据采集、报送
  1、 数据的上报渠道按以下步骤进行:各级平台按照系统需求,负责各自数据的收集、更新和整理,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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