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
第八条 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养护资金投入,并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省交通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即在管理单位通行费收入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做为养护质量保证金,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
第九条 养护工程按照附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其中,绿化、标志标线工程等养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省厅高管局的养护管理职责为:
1、 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2、 参与养护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养护市场秩序。
3、 负责审查批复维修保养(小修)工程的年度养护计划,对专项(中修)及大修工程的养护计划和立项进行审查,报省厅批复后监督执行。
4、 负责对养护专项(中修)工程、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开工报告进行审查。
5、 参与对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监督工作。
6、 负责组织或参与大修和专项(中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7、 负责对养护项目的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8、 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
9、 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比。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职责为:
1、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和办法。
2、 负责制定本单位养护管理制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3、 负责组织路况调查和养护质量检评工作,及时掌握高速公路各类设施的使用状况,科学编报所辖路段年度养护计划。
4、 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5、 负责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包括:养护施工技术方案、保通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编制、变更设计审查、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
6、 负责组织和参与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7、 负责建立养护管理档案,及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资料。负责养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