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2007〕18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完善通行条件和服务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
公路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学习国外和外省同行好的做法,参考我省已有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九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强化服务理念,提升养护水平。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优化行车环境,实现“畅通、安全、温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养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省厅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行业监管工作,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维修保养(小修)、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