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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部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出借或借用监理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
  3、监理业务转包;
  4、监理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被通报或资质复查不合格;
  5、其它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
  (二) 监理工程师因发生吃拿卡要、行贿受贿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三) 经交工验收,受监工程中,有一个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四) 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AA~C级的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D级: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部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了伪造或虚假的材料;
  2、监理业务违规分包;
  3、无故放弃投标或中标;
  4、监理工作失职,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5、监理人员因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
  6、其它不良行为。
  (二)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虚报、隐瞒不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况之一,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 在我省境内施工监理投标过程中,隐瞒了不良记录不报,并被查实的;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被冻结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原则为五年。因无在建工程,导致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断的,其最后一次信用等级保留五年;超过五年的,按首次进豫投标的监理企业对待。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只能逐级上升,不可越级。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提交信用评价材料后,发现有误报、漏报等情况的,可在评审阶段申请补报或更正。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虚报或隐瞒不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况外,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公布后,原则不予变动。监理企业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不得进入我省公路工程监理市场。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每年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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