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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4、编写《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报省交通厅。
  (二) 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监理企业自评完成后,按在建项目监理合同分别填写《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附件五),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驻地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并报项目所在市交通局。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或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应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本市范围内(或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或初审,对参与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辖区内注册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审查或初审结果报省交通厅。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质监站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省厅监督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对参与省管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省管省属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审核全省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并据此初定信用等级并上报省交通厅。
  第十三条 省交通厅审核厅质监站初定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根据公示情况,审定并公布信用等级。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分AA、A、B、C、D共五个等级。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
  信用等级D级的企业按规定直接确定,不再参与评分,其余参评的监理企业按照评分指标进行评价并计算分值排序,按照AA、A、B、C级20%、30%、35%、15%的比例进行分级。
  首次评价后,企业状况除有重大变动可不再申报。评价时以上年度评价分值为基础,按“评分细则”中相应规定对企业“投标行为”、“履约信誉”等项进行评判并计算当年度信用分值,再按照各等级所占比例进行分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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