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辖区内乙级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审;
5、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6、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有关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驻地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具体指标构成见附件一)。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监理企业自评;
(二)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监理企业信用进行复评;
(三) 按项目监督管理分工,分别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对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审查;
(四) 厅质监站对全省公路工程甲、乙级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省辖市交通局对辖区内丙级监理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初定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并上报省交通厅;
(五) 省交通厅对信用等级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六) 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第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材料组成如下:
(一) 《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二),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建设单位复评意见,市交通局(或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或初审意见等;
(二) 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监理企业自评
1、以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为单位,按《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附件三,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其中监理企业违约监理人员调换率计算方法见附件四。
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 “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