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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工[2007]39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均适用本办法。养护大修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委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规框架,制订、修订我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评分细则;
  2、具体组织对省厅监督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
  3、对全省公路工程甲级、乙级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对丙级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复审;
  4、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二) 各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工作,市质量监督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具体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驻地监理的履约信誉进行评价;
  2、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工程驻地监理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3、对辖区内注册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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