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单位应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和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应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船舶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推诿。
6、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及物品(如药品、食品、设施、设备)的及时运输。
7、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辆船舶,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凭《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免收车辆通行费。
七、应急信息报告
1、各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畅通。
2、各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下列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运输紧急物资的情况;
.保障道路畅通的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3、各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厅指挥中心报告。同时,要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取证。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单位应当在初步调查结束后1小时,向厅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厅指挥中心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相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毗邻的各单位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八、监督管理
1、厅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省公路、水路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2、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