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重和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Ⅱ级预警事件)
(1)当接到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后,根据影响程度和波及范围,向省政府、交通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2)厅指挥中心和相关专业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投入工作,组织调动应急救援物资和力量,实施现场处置,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可向突发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或现场设立指挥机构。
(3)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传达指挥中心指令,及时向省政府、交通部应急指挥部门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并按照上级部门指令适时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供应急结束的信息,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1)险情排除,道路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3)交通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五、应急处置
1、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领导及人员应迅速赶往现场,成立临时指挥小组,确定应急级别,制定处置方案;
(2)出现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通行困难时,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同时,协调交警部门设立现场警示标志,维护现场和交通通行秩序;
(3)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路桥阻断,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受损公路和桥梁进行加固、抢修,短期内不能恢复通行时,要发布绕行通告。
2、突发事件运输力量保障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要调集车辆、船舶等运输保障力量时,相应专业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工作,启动相关专业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预备车辆、船舶,进入紧急状态,加紧进行检修,随时听候调遣;
(3)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运输力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抢装紧急物资。
(4)确保运输安全、及时、准确、高效。
六、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单位应当结合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2、各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3、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使各种车辆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要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