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需要毗邻市交通部门支援的,向省厅指挥中心申请。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预警级别的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I级预警(特别严重突发事件)、Ⅱ级预警(严重突发事件)、Ⅲ级预警(较重突发事件)、IV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
1、I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上;或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需省政府出面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军队、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或需要交通部协调外省进行援助;需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I级预警。
发布I级预警报交通部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
2、Ⅱ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或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或需要省交通厅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Ⅱ级预警。
Ⅱ级预警由省交通厅报省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交通部备案。
3、Ⅲ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或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或急需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Ⅲ级预警。
Ⅲ级预警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省交通厅备案。
4、IV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或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县内;或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IV级预警。
IV级预警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应急响应
1、一般和较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IV级预警事件)
(1)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交通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和厅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接到报警后,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组织紧急处置行动,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并将事件处置有关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省厅指挥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