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凡涉及项目执行内容与资金使用等实质性内容变动的,须及时报市财政及科技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重点是项目目标完成、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和现行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市财政、科技部门可终止、撤消所承担的项目,追回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
新农村建设(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表
县(市)区科技局(盖章) 县(市)区财政局(盖章)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
经费投入(万元)
| 经费支出(万元)
|
资金来源
| 申报数
| 科目
| 金额
| 其中市拨款
| 其中省拨款
|
省拨款
| | 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费
| | | |
市拨款
| | 技术示范应用费
| | | |
地方匹配
| | 科技服务费
| | | |
银行贷款
| | 培训费
| | | |
单位自筹
| | 其他费用
| | | |
其他
| | | | | |
备注:经费支出其他费用需详细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