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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富民强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凡涉及项目执行内容与资金使用等实质性内容变动的,须及时报市财政及科技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重点是项目目标完成、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和现行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市财政、科技部门可终止、撤消所承担的项目,追回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
  新农村建设(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表

  县(市)区科技局(盖章)       县(市)区财政局(盖章)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经费投入(万元)

经费支出(万元)

资金来源

申报数

科目

金额

其中市拨款

其中省拨款

省拨款

 

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费

   

市拨款

 

技术示范应用费

   

地方匹配

 

科技服务费

   

银行贷款

 

培训费

   

单位自筹

 

其他费用

   

其他

     

备注:经费支出其他费用需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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