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开展新农村建设发生的费用。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项管理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批。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荐,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预算,经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一并上报市科学技术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申请省富民强县专项资金的项目,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审核情况,向省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报送项目材料。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实施项目,按项目申请材料中的目标任务执行,并及时向市财政和科技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和科技部门协同负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费用支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持相关报账凭证资料到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报账。县(市)、区科技部门要实行专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