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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对投诉中涉及本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辩护;

  (五)对自律公约委员会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自愿履行本公约的条款;

  (二)抵制、举报、投诉签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举报和投诉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出,并附上相关证据;

  (三)参与或协助自律公约委员会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自律公约委员会对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按时足额缴纳和补足履约金。

  第十四条 建立履约金制度,作为促进签约单位履行约定的经济保障措施。凡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交纳一定基数的“履约金”,金额为每签约单位3000元人民币。当签约单位因违约受到惩戒时,履约金不足3000元时,应及时足额补足。

  自律公约委员会设立“履约金”结算账户,专款专用,用于对举报人奖励和对违约行为调查处理的经费。因合并、撤消或退出的将退还履约保证金。凡新申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资质批准后,应签署《行业公约》,凡在我省登记备案的外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也应签署《行业公约》。

  第十五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各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技术规范,勤勉尽责,谨慎执业。凡违反本公约的任意一条,应当受到相应的自律性惩戒。

  惩戒分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向利害关系人公开赔礼道歉、强制培训、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涉及金额3倍-5倍的罚款和按规定处以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对违约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5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可向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举报,接待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

  0431-88944898   0431-88944098

  第十七条 自律公约委员会人员的组成:

  李祥民 商延博 李 超 于亚萍

  马纯丽 李俊岩 闫新华 任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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