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严禁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级压价或无故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报告,对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咨询机构不允许同时为甲乙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同一工程项目不允许进行重复审核,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第八条 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严禁恶性压价竞争。

  第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50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本公约的规定。凡有违背有关规定的,经协会调查核实后,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保密管理、资料积累、档案管理等制度,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执业水平,确保行业工作水准,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以科技为手段,促进企业进步,利用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改善办公条件。尊重人才,兼顾好企业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关心员工,充分发挥员工自身潜能,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二条 为保证《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的有效适用,成立“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委员会”,作为《行业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对《行业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改,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和处理,以及对违约处理的执行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一、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自律公约委员会对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列席自律公约委员会调查处理违约或不正当行为的专题会议;

  (三)对违约或不正当行为提出惩戒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