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处理,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拆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如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三)审核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拆装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九)监督产权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二)审核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