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021·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监督出租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每月的保养时间。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
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第三十一条 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与出租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