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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六)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六条 产权单位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二)登记备案证明;
  (三)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二章 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第七条 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还应具有全国统一登记备案编号。
  第八条 本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的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者使用前,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委办理起重机械备案,获取全国统一的登记备案编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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