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附件3《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8〕368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