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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语办〔2008〕7号)


各区县语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用字监督工作管理,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现将《北京市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促进本市社会用字的规范化、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特聘任“北京市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对全市社会用字实施监督。
  二、北京市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条件
  (一)热爱语言文字工作,志愿担任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
  (二)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素养;
  (三)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
  (四)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开展社会用字监督工作所需的身体和时间条件;
  (五)参加市语委办举办的任职培训,经考核合格;
  (六)每个区县至少有1名监督员具有一定的英文素养。
  三、北京市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用字实施监督,定期巡查责任区的社会用字情况。发现问题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宣传教育,建议其改正。认真填写《北京市社会用字监督意见书》,做好监督工作记录;
  (二)需要协调的难点、重点问题,及时报告区县语委办;
  (三)积极参加区县语委组织的语言文字检查、评估工作,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四)主动开展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市、区县语委办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字应用水平,丰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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