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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外省市调入北京的特级教师的重新认定
  (一)外省市评选的特级教师调入我市须经过市教委的重新认定,方可享受我市特级教师的相关待遇。市教委成立北京市特级教师认定专家组,负责重新认定各区县从外省市调入的特级教师,专家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外省市的特级教师正式调入我市,应在调入的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三)申请认定时,由区县教委向市教委报送下列材料:
  1.区县教委关于重新认定调入的特级教师为北京市特级教师的正式请示;
  2.学校对申请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3.申请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主要成果;
  4.原特级教师证书的复印件(如没有证书复印件,提供当年申报特级教师的申请材料副本)。
  (四)市教委每年组织两次重新认定工作,分别组织相关专家对区县上报的拟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进行认定,经市教委重新认定后的特级教师方可享受北京市特级教师的待遇。
  第七条 特级教师称号的撤销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调查核实,报经市教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并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的;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的;
  (五)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六)自动离职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1日起施行。1999年颁发的《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京教人〔1999〕002号),2005年颁布的《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京教人〔2005〕2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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