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一)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享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每年安排一次较高水平的全面体检;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特级教师优诊医疗事宜的通知》(京卫医字〔1993〕102号)的有关规定,保证50岁以上的特级教师享受优诊医疗;
(三)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对贡献卓著,身体健康的退休特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他们担任名誉校长、教育顾问、兼职督学或由学术团体安排相应的名誉职务,以便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特级教师经费保障。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体检、对考核合格的特级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等,此类经费根据政策纳入区县财政保障范围,在教育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都可以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每隔3年进行一次。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共同下发评选通知。
(三)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基础教育界有一定影响;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吸收利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为本,育人效果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5.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具有《
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农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