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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五)考核机构依据考核方案,进行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
  (六)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和社情民意研究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做出评价。
  (七)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上述考核情况,起草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情况报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综合评定报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公布。

第四章 考核结果利用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全市督查考核目标,由市政府对各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情况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机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考核发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责令责任部门书面检查或由监察机关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准确公开或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不予答复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不予公开决定,拒绝说明理由的;
  (五)不受理、延迟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或不予答复的;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诉讼中败诉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八)拒绝、阻止、干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或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连续2年不合格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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