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社会评议。包括举报投诉办结率、复议和诉讼结果确认违法率、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七)业务工作。包括报送统计数据、情况分析,根据需要编发简报、动态,开展工作调研,创新工作机制等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保障经费;机制完善、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和范围规范、具体、准确;公开方式多样、便民效果明显;投诉、复议、诉讼依法处理。
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每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细则,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由考核机构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重点被考核单位。
第八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第九条 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考核机构各成员单位直接提供日常考核情况、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程序是:
(一)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考核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制定考核方案。
(二)各单位参照考核方案组织自查,并于考核方案下发1个月内,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形式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考核机构各成员单位直接提供日常考核情况或核实自查情况。
市信息办提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有关考核数据;
市保密局核实各单位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自查情况;
市档案局、市文化局提供各单位执行《北京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考核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实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收费的自查情况;
市监察局核实各单位办理举报投诉的自查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各单位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的考核情况;
市信访办提供各非紧急救助分中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的考核情况。
(四)考核机构根据日常考核和核实自查情况,确定重点被考核单位,并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