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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伏季休渔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伏季休渔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8〕184号)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唐山市伏季休渔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唐山市伏季休渔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08]66号)精神和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水产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护渔2008”渔业执法行动的开展,制定我市伏季休渔管理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所有应休渔的海洋捕捞渔船严格按规定休渔。

  (二)养护好人工增殖放流的渔业资源,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三)休渔期间,要求做到:休渔渔船应在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其他停泊点停泊,无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的现象,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渔港、河口、码头等渔船停泊点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二、工作重点

  (一)陆地监督管理

  1、各县区要掌握本辖区休渔渔船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同时,对休渔渔船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停泊地点。将应休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收缴集中管理,实行以证管船,杜绝出现群体性违规行为。

  2、各县区要继续做好120马力以上大马力渔船的重点监控,对大马力应休渔渔船要逐艘落实停靠地点、渔船管理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各县区要派人常驻重点渔港实施监管,对分散的渔船停泊点,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根据规定,严格对各类渔业船舶进行进出渔港签证,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更要防止休渔渔船被坏人利用进行针对奥运的破坏活动。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为广大渔民举报违规捕捞行为提供便利,为伏季休渔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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