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产权共有和租赁安置住房方式的,以及按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安置的,根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同时考虑家庭人员年龄结构、身体状况等因素,安排住房层次。
第二十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其他方式的,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如不需临时过渡,只发放一次。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的1.5倍计算,根据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其他方式的,按安置标准面积和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三十条 拆迁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搬迁补助费,并按经营建筑面积发放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范围内主房以外建设的厨房及其他附属房屋以及无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应腾退被拆迁住房院内被拆迁人自行投资建设的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被拆迁的原公有住房的附属房屋及其设施不予补偿。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院内搭建的构筑物、附属房屋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国有性质单位所有的闲置、腾退的被拆迁住房,不予补偿,按相关规定核销资产。
房屋拆迁后腾空的土地由政府收储。
第三十三条 安置住房面积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被拆迁住房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面积为准;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机构实地测量。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代表推荐或抽签选定,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确定。
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地产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