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古冶区安置住房按比例置换的标准(开平区除外)、单方造价、优惠价格、限定价格、地下室价格、租金标准、层次调价款计算方法等由各区震后危旧平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实际拟定,经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取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按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的安置住房为完全产权。

  采取产权共有和租赁安置住房方式拆迁,入住后购买安置住房的,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四条 居住公有住房的,是否符合公有住房租赁政策等具体问题,由原住房产权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并进行初步认定后,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属性质、取得方式、时间等实际情况界定。

  第二十五条 现未列入旧公房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应程序确认是否列入旧公房出售范围。

  第二十六条 2006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按房屋及土地权属管理相关政策办理权属登记。

  2007年1月1日以后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购买人,可以凭旧公房出售合同、购房价格核算表、购房款发票、土地使用权发票等购房凭证进行补偿安置;再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上述凭证办理安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选择货币补偿且两年内在本市购买其他住房的,新购买住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契税。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住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契税。

  选择按比例置换、产权共有方式的,安置住房面积标准部分免交契税。

  被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买被拆迁住房证明资料等办理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安置住房面积超出安置(置换)面积标准的,还应提交交纳契税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根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安置住房。同等条件下,残障者、老年人按具体情况可优先选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