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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入住两年后购买公有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仅有一套住房且为私有房产,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中4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被拆迁人不再缴纳房款;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对应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相应规定办理。

  安置标准部分和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结算层次差价。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45平方米(含)以内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交纳层次差价。

第三章 租住公有住房的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按公有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并按租赁政策与住房产权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按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安置住房的方式;还可以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被拆迁住房,然后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产权共有四种方式之一。

  第十四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经住房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租住的,被拆迁人应腾退被拆迁住房,但拆迁时给予政策优惠,可以选择按我市2000年4月1日实施的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安置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方式。

  第十五条 分配其他公有住房后应腾退而至今未腾退被拆迁住房的、私下受让被拆迁住房的、1999年12月31日以后入住被拆迁住房的,居住人应腾退被拆迁住房。但居住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采取按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安置住房方式的,安置面积标准同按比例置换方式的置换面积标准。

  原有住房超出房改住房控制标准的面积(以下称超房改面积)计入安置住房。

  安置住房中,安置标准面积减去超房改面积,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超房改面积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含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时,45平方米以内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但所购面积不能超过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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