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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安置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且实际居住人口较多的,可安置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二章 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产权共有四种方式之一。

  第八条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第九条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住房和安置住房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拆迁住房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住房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第十条 采取按比例置换方式的,置换标准按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

  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置换面积标准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5倍, 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4倍。其他区的置换比例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安置住房中,置换标准面积部分不找差价,结算层次差价;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含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时,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但所购面积不能超过10平方米。被拆迁人选择低于置换标准面积的住房时,减少面积部分按限定价格计算,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十一条 采取产权共有方式的,安置面积标准同按比例置换方式的置换面积标准。安置住房时,按安置标准面积上靠面积最接近的住房。

  安置住房中,安置标准面积部分不找差价,结算层次差价,为私有房产性质;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为公有产权,租金执行届时省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

  被拆迁人入住两年内购买公有产权部分的,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含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时,45平方米以内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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