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且列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的平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旧平房是指震后复建时期,在国有土地上,用恢复建设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由房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管理的公有平房住宅和各自楼。
国有土地上自建的平房住宅,一并纳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被列入改造范围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租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第四条 按私有房屋产权初次登记或现公有住房租赁有效凭证记载的套数对应补偿安置。
第五条 安置(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