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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人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二)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三)从2010年起,县、乡两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每年考录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时,主要面向任职满2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选聘人员考录;自治区、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的比例面向任职期满2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选聘人员考录。

  (四)对选聘在农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五)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我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享受适当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中,受聘到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6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8分;受聘到其他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7分;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的另加3分,被评为市级先进的另加4分,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的另加8分,多次被评为先进的按加分最高的一次加分。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报考区属院校研究生时,按照组通字〔2008〕18号文件精神,笔试成绩给予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在村任职2年后,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直接转正定级,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七)选聘人员在聘用期满后未续聘的,2年内继续享受第(二)、(三)、(四)条待遇和保障政策。

  (八)受聘到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且聘期考核合格的,享受《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桂财教〔2007〕60号)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九)在村任职期间,选聘人员的户口原则上转至所在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可在区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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