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修改南昌市专利促进和保护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工商、商贸、质量监督、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专利促进和保护宣传教育,营造专利促进和保护的良好环境。
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应当加强对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为专利申请提供资助;
(二)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
(三)奖励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国际间专利交流合作;
(五)人才培养和政策研究;
(六)其他专利促进和保护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区专利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