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和办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一览表;
(六)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八)废标情况说明;
(九)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不同意和理由的陈述;
(十)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十一)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二)推荐一至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三)附件(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签名的原始评标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评标结果在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投诉已处理是指最初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采用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合同范本。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十二条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转包。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