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业银行《关于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
为全面完成市政府确定的2008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500万元,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促进我市就业工作健康发展,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重点
2008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重点是鼓励和支持创业带头人自主创业,以创业促就业;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就业。
二、完善相关政策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自然人(包括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下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自然人,吸纳失业人员、残疾人、自谋职业军队退役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自然人贷款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自然人贷款额为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按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军队退役人员每人5万元计算,最高贷款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和财政贴息政策
自然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期限内从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规定的25项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不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