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贵州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黔卫发〔2008〕58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卫生局,厅机关各局、处、室:
贵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原公布的《贵州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公布。根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新公布的《目录》,现将《目录》中卫生部门继续实施的61项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同时,对加强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目录》所设定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等内容,理顺本级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部门与职能,规范审批权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实落实卫生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要认真落实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一站式”服务要求,设立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的行政许可办事大厅,并在大厅内公示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和办证须知,公布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卫生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对经常许可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要单独制定《办证须知》,包括许可依据、申请范围、提交材料、有效期限、办理时限、接待时间、受理地点等内容,提供申请表样供申请人索取。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具体操作规程,做到办理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诚信、便民、快捷。
三、要严格核准卫生行政审批范围,完善卫生行政审批运行程序与备案制度,建立卫生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减少行政审批决策失误,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要求,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与层级监督检查,每年要开展1-2次本级行政执法监督与层级监督检查,确实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我厅已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了年度公共卫生目标考核内容,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确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卫生系统的依法行政。
附件:贵州省继续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省、市、县三级审批事项)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继续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省、市、县三级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