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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贵州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贵州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黔卫发〔2008〕58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卫生局,厅机关各局、处、室:

  贵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原公布的《贵州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公布。根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新公布的《目录》,现将《目录》中卫生部门继续实施的61项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同时,对加强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目录》所设定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等内容,理顺本级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部门与职能,规范审批权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实落实卫生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要认真落实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一站式”服务要求,设立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的行政许可办事大厅,并在大厅内公示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和办证须知,公布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卫生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对经常许可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要单独制定《办证须知》,包括许可依据、申请范围、提交材料、有效期限、办理时限、接待时间、受理地点等内容,提供申请表样供申请人索取。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具体操作规程,做到办理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诚信、便民、快捷。

  三、要严格核准卫生行政审批范围,完善卫生行政审批运行程序与备案制度,建立卫生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减少行政审批决策失误,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要求,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与层级监督检查,每年要开展1-2次本级行政执法监督与层级监督检查,确实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我厅已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了年度公共卫生目标考核内容,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确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卫生系统的依法行政。

  附件:贵州省继续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省、市、县三级审批事项)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继续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省、市、县三级审批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核发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2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初审)

省卫生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

3

利用新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审批

省卫生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

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

5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的确定

省卫生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六条

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

省卫生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省卫生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8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9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10

血站设立许可

省卫生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

11

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许可

省卫生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

12

医师或助理医师执业注册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3

医师变更注册及重新注册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4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

省卫生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1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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