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护士准入制度,加强护士执业管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管理,凡违反《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护士条例》的规定,聘用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进行执业注册。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理工作。

  八、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九、护士执业注册。

  (一)护士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向拟执业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护理(助产)专业学历证书及临床实习证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