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流转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及相关联产业的企业;鼓励大型电力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实现煤电一体化经营;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对大型煤炭企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的煤炭资源,优先列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确保招标、挂牌、拍卖的资源能够顺利开发;对已获得采矿权但不具备开发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矿业权转让,将资源、资产注入优势企业,接收方应给予受让方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主动参与资源整合的中小煤矿,给予适当的奖励等优惠措施。加大重组过程中的管理协调力度,中小煤矿产权出让必须征得许昌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禹州电厂二期、三期工程、襄城坑口电厂一期工程等大型坑口电站建设;发展大型煤基化工产业,优化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促进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新建煤炭矿井必须配套建设煤炭精深加工设施,加工业投资额一般不得低于矿业投资额;优先核准(或报请核准)煤电一体化、煤炭与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仅进行矿业开发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或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2-3个生产能力在500万吨/年以上的大型煤炭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整合地方中小型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在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加快优势煤炭企业发展。支持我市优势煤炭企业吸收国内外大型煤炭、电力集团参股控股组建大型煤炭化工集团,整合现有地方国有煤矿和其他中小煤矿资源,用5-8年左右时间形成500万吨/年煤炭生产能力,并配套建设煤基化工等下游产业链,使其成为我市煤炭工业的中坚力量。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