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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6]23号)


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异地居住退休人员:

  为保障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需求,根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试行办法》,现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市级统筹区域外异地(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均可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选择一所当地医院作为异地居住的定点医院。

  二、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应填写《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提供异地居住就医退休人员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或其配偶或子女的户籍证明,经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即可在异地就医,同时将其IC卡封存。具体受理异地就医申请或更改定点医院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由医疗保险专管人员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备案。

  三、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大连市市内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审核报销。

  四、异地住院应符合《综合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标准、疗效评定标准》所明确的住院标准;诊疗药品和项目按照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和诊疗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五、异地住院费用须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将住院收据、费用明细(须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医疗保险证和IC卡交医疗保险专管人员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3日内结算完毕。

  六、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如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院开具转诊介绍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回大连市市级统筹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向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备案并解封IC卡后,方可使用IC卡在定点医院结算其住院医疗费用;出院结算后一个月内,须通知市医保中心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者视为放弃异地就医的待遇。

  七、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年度记入个人帐户,资金包干使用,于每年6月1日至20日或12月1日至20日办理提取、返还本人。若本人未领取的,个人帐户余额按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帐户资金可以结转或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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