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工学校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劳发[2006]17号)
各技工学校: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规范教学,创立品牌,提高质量,推动我市技工教育向更高层次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技工学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技工学校管理规定
为规范技工学校教学,提高办学质量,推动我市技工教育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管理
(一)严格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管理。三年制学生必须在校内学习两年以上,二年制学生必须在校内学习一年半以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理论教学与实习教学的时间比为3:7(校内理论教学与实习课教学的时间比为3∶4)。学校可根据各专业工种特点,在有利于学生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协调各科教学的前提下,对部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做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可在15%-30%之间。对尚无部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专业工种,各校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经校务会议审定。学校应在新生开课前两周,将调整、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新设专业师资配备、设备情况表及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执行。对没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将取消下一年该专业的设置资格。
(二)建立技工学校评估制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定期对技工学校进行评估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报请省劳动保障厅予以撤消。
(三)建立专业课统考制度。每学年6月和12月,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专业课统考,统考成绩面向社会公布,作为考核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对不按要求参加统考的学生,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四)加强在校学生操作技能训练。要制订完善的生产实习教学和实习工厂(场、店)管理制度,依据教学大纲制订学期、月份实习计划,实施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要不断充实和改善生产实习教学条件,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实习设备,提供实习教学需要的原材料,使学生的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内完成。没有条件建立实习工厂(场、店)的工种(专业),应加强实验教学,模拟教学,组织学生到工种(专业)对口的岗位实习,同时做到定岗位、定师傅、定课题、定学时授课、定期检查、定期轮换,落实责任、作好记录,保证实习教学计划的完成。凡学校没有实习条件、又不能在实习单位落实实习计划的专业,将取消该专业下一年招生资格。校内、外学生实习计划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学校考核、晋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