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5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两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2005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
5、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下同),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7、煤炭行业1982、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2006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