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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参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技术开发类项目,引导、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类项目,重大工程类项目,参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优秀新产品奖、新技术一等奖以上奖项的。
  (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部门,要把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培育人获得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数量指标,以及运用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效益指标,作为自然科学研究、工程、农业、卫生、实验、高教、技校、中专、民间艺人等各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三)切实执行知识产权奖励报酬制度。科技创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得的奖励和报酬。植物新品种参照发明专利执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参照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执行。奖励和报酬可列入单位成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执行知识产权奖励报酬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科技创新主体申请(登记)和授权的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给予支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涉及育种、种植和养殖技术等特殊领域的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在我省农业生产中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不能为科技创新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科技创新主体可以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由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付年费。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人才培养。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要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正确理解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的关系为重点,针对科技创新主体决策层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要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重点科技创新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知识产权轮训,提高他们的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要针对知识产权工作者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培训,使他们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具备为科技创新主体做好知识产权服务的能力;要将知识产权纳入“五五”、“六五”普法教育及公务员培训,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各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要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力争培养一批知识产权专家型人才,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专家库。科技创新主体要积极选派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或专利代理资格考试,使之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精通知识产权管理,较好地胜任知识产权工作。
  (六)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引导、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拓展服务范围,从知识产权申请(登记)的一般代理,扩展到专利信息分析与战略制定、专利预警分析等服务领域,面向科技创新主体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组建专利商标代理人协会,建立中介机构诚信自律机制,规范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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